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548,2015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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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陳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雄、邱麗華、吳文進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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