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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光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瀚賢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柯紫媚、蘇美陵、蘇美隆、蘇美陶、蘇美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8,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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