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更一,7,201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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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梁洪美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榮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核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單位:新臺幣)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34,378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5平方公尺×1/1(權利範圍)=6,047,01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0,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1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8,875,000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房屋:
102,400 元(101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㈣綜上合計:6,047,010+8,875,000+102,400=15,024,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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