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年2 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6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7年2月2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之後依序應分別再由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為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自108年5月1 日至同年10月31日、自同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又109 年5月5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110年3月4 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4月30日止、110年5月17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110年7月12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111年1月28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111年7月11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同年12月22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
惟因股東林朝明、林陳美鈴、沈江瑞春、李廖滿、李正斌對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麥弗提起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審理中,最近開庭日期為112年8月7日,因前揭賸餘財產分派等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