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司促,15409,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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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春興即業富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淡水加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復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壹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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