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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曹雲英即謝銘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銘孝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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