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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茗 即楊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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