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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法定代理人 王勖毅
法定代理人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法定代理人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州融
法定代理人 謝王君子
法定代理人 謝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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