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敬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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