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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蔡懷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志宏
兼法定代理 李濱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志宏、李│自民國103年4│至民國103年9│年息1.83% │
│ │5692元│濱鑫 │月10日起 │月22日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志宏、李│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92元│濱鑫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志宏前就讀穀保家商時,邀同李濱鑫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69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李志宏於103年5月10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6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濱鑫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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