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司促,16858,2014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思穎於民國88年05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00,73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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