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昇倉即李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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