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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闕宗原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裁定自同年月9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
而債務人現任職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每月固定薪資新臺幣(下同)22,597元,另有年終獎金、清潔獎金、加班費等,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單、所得額明細報表【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 第30至35頁、48至51頁】,並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提供103 年7 月至11日之薪資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 頁),堪認為真實。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800 元,總清償金額為63萬3,600 元,清償成數40.95%。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別無其他財產,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3萬3,208 元,扣除必要支出63萬9,528元後,餘額為19萬3,680 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5,846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2,104 元,其生活必要支出為23,742元,此費用包括其個人必要支出加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闕○○( 00年次)、闕○○( 00年次) 之扶養費,以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觀之,債務人所支出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合理範圍為25,680元[ 計算式:12,840+( 12,840/2) ×2=25,680元] ,而債務人僅陳報23,742元( 已扣除勞健保費) ,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另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同於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職,惟前領月薪平均50,000元,今改任臨時清潔員是否有惡意不努力工作降低收入等,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債務人是否曾任正式隊員改為臨時雇員,經該局函復債務人曾於93年5 月升任正式隊員,惟於96年7 月經解僱轉任臨時隊員,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隔6 年以上,難認債務人係惡意不努力工作降低收入製造得聲請更生等情狀。
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亦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
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34,717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25,846元,餘額為8,871 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8,800 元已幾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清償債務,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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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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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8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54 萬7,086 元 │
│4.清償總金額:633,600元 │
│5.總清償比例:4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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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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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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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781 │1,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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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1,591 │805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720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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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9,982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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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1,178 │405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6,086 │490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718 │948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25,370 │1,851 │
├──┼──────────────┼─────┼────────┤
│ 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660 │72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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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547,086 │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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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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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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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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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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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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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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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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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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