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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
債 務 人 謝清城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在職證明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4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00 元,總清償金額16萬5,600 元,清償成數為5.79%。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並無財產。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0萬7,843元,扣除必要支出44萬8,028 元後,餘額為15萬9,815 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萬5,6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7,370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370 元及父親扶養費3,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4,000 元,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3,000元,而債務人父親謝有致﹙民國11年12月生﹚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每月領取老人年金3,000 元,目前膝下尚有三名子女,債務人所負擔之父親扶養費,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已領取老人年金之債務人負擔數額,亦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2,330 元( 計算式:19,700-17,370=2,330 ),已將該餘額幾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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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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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2,300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
│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286萬103元。 │
│4.總清償金額:16萬5,600元。 │
│5.總清償比例: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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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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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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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3,615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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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68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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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40,050 │ 273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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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1,616 │ 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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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9,113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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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6,059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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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829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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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92,989 │ 236 │
├──┼──────────────┼──────┼──────┤
│ 9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256,382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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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4,400 │ 68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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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 126,540 │ 102 │
│ │電信分公司 │ │ │
├──┼──────────────┼──────┼──────┤
│ 13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26,823 │ 22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162 │ 43 │
├──┼──────────────┼──────┼──────┤
│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841 │ 46 │
├──┼──────────────┼──────┼──────┤
│ │合計 │2,860,103 │ 2,30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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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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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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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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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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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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