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司拍,184,201508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福吉
相 對 人 郭瀚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關於「新臺幣( 下同) 77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 下同) 770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