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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許國賢
相 對 人 柯榮杰即柯青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柯孟芝即柯青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相對人「柯青欣」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榮杰即柯青欣之繼承人、柯孟芝即柯青欣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
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柯青欣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柯榮杰、柯孟芝均未拋棄繼承,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9 月4 日北院木家家104 科繼字第1705號函附卷可稽,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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