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婚,252,2015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52號
原 告 程筱娟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黃重鋼律師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被 告 李文庭
訴訟代理人 潘揚明律師
黃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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