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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78號
原 告 陳來成
被 告 袁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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