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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慧
王明玲
王志成
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律師
原 告 即
被上訴人 王志嘉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上訴人陳明為新臺幣(下同)410,1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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