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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程玉君即程金金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1,812,214 元,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除每月擔任看護可領取約15,000元外(見本院卷第26頁債務人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名下尚有環宇商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出資額200 萬元(為一人股東公司)、東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50 股(登記每股金額為1,000 元)等情,有上開二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如以公司清算之成本估價,聲請人前開公司投資價值至少達275 萬元。
另環宇公司係於96年3 月29日為解散登記,該公司於同年月28日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載明有現金200 萬元之流動資產,資產總額亦為200 萬元,有上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資產負債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6、110 頁),聲請人對上開二公司之股東權益,將實質影響本院判斷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之虞及更生方案等情,為確認聲請人上開出資額現值,認有進行鑑定之必要,本院為此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出資額鑑定費及郵務送達費合計30,700元(見本院卷第126 頁),聲請人於104 年9 月23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表明無法繳款,迄未如數預納,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28 、129 頁),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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