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
會辦理新北市愛育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貞鳳
代 理 人 羅欣玫
相 對 人 牟光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新臺北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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