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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陳新財
游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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