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01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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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余爵克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被 告 鄭慶源
賴琳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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