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07,2015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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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明聰
訴訟代理人 何文成
郭綢幼
何文榕
被 告
繼 承 人 許湘兒
廖英成
廖英博
上列當事人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湘兒、廖英成、廖英博為被告廖春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7 號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廖春凱於104 年5 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許湘兒及子廖英成、廖英博等情,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所函檢附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㈥),惟未據被告廖春凱之繼承人許湘兒、廖英成、廖英博或他造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許湘兒、廖英成、廖英博為被告廖春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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