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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張曉佩
被 告 裴鵠
裴再復
龔媖嬋
裴國翔
裴宏榮
裴玉蒼
裴書賢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裴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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