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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613 元(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742,901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71,712 元,合計2,514,61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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