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203,201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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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丁厚維
被 告 吳貞德
兼訴訟代理
人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2 人於民國101 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多次以陷害教唆方式支配他人犯罪,且以迷藥將訴外人陳志平、乙○○(原名吳兆傑)等人迷昏後為強制性交,並將過程拍攝影片製成光碟。

嗣以所拍攝之光碟要求陳志平、乙○○交付其等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脅迫陳志平、乙○○以家中急用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於101 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多次匯款至陳志平、乙○○之上開帳戶,累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4,100元。

㈡、原告發現被告透過陳志平、乙○○向原告詐騙金錢後,多次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追討無著,爰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因受詐騙而給付之金錢。

又原告因受被告詐騙,於短期內耗費精神四處向親友告貸周轉,致債台高築、名譽信用受損,造成精神上莫大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先位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規格、內容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1 日;

備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435,900 元,及返還原告受詐騙而給付之64,100元。

㈢、聲明:1、先位聲明:①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規格、內容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1 日。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2、備位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答辯: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陳志平曾申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乙○○曾申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於101 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多次匯款至陳志平、乙○○上開帳戶,累計金額64,100元等情,業據提出匯款清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郵政國內匯款等件為證(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至29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又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上開匯款,係被告支配他人將陳志平、乙○○迷昏後予以強制性交,並將過程拍攝影片製成光碟,威脅陳志平、乙○○以家中急用等理由向原告詐騙款項等情,為被告否認,應由原告就其主張遭詐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固請求傳訊證人陳志平、乙○○等人、調取被告DNA 檔案資料及鑑定陳志平等人之DNA 等證據證明。

然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未曾被迷姦,亦未被拍攝性交光碟,更無聽從被告之意思向原借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2頁);

證人陳志平於原告對被告告訴詐欺及原告遭起訴誣告等刑事案件中,證稱其不認識被告丙○○,未遭被告2 人迷昏後為強制性交,亦未被拍攝強制性交光碟,其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原告為此曾匯款至其帳戶等語,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續字第304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86 號、323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二第9 至10頁、第50至58頁),證明陳志平、乙○○無遭被告以強制性交等情事威脅向原告借錢等事實,原告據之主張遭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洵無足信。

㈢、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詐騙之原因事實不足採信,已如上述,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而原告所為之匯款對象為陳志平、乙○○,更難認被告因原告之匯款行為受有利益,是原告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亦乏依據。

四、綜上,原告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先位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規格、內容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1 日;

備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請求調查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附件:
一、道歉聲明之規格、內容以20號標楷體字體及半版(26公分寬、35.5公分長)之篇幅刊登
二、道歉聲明
道歉人:丙○○、丁○○茲於民國101 年7 月起至同年11月止,利用證人陳志平、吳兆傑先生等人年輕不諳法律之弱點而設計陷害並強制性交既遂,並多次教唆姓名不詳之黑道不良份子恐嚇、要脅證人陳志平、吳兆傑先生等人向甲○○先生詐騙金錢,如有不從即將前揭強制性交情事公諸於世。
上開期間致使甲○○先生耗費精神四處向親友告貸週轉處理,足致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道歉人丙○○、丁○○謹向甲○○先生申致歉意,並鄭重聲明今後決不再犯,謹此聲明。
道歉人: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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