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216,201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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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陳樹元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錦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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