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234,2015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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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李寶儀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被上訴人 姜甯云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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