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262,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孫俊華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秀杏、呂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