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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張松村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意森律師
吳怡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藍奕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蘭、張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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