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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郭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雄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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