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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謝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錦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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