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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兆順為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
又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張兆順,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佐。
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兆順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 湘 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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