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2號
原 告 黃天賜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蔡吉源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