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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0號
原 告 陳澄癸
被 告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建良
訴訟代理人 霍天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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