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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吳秋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曾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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