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752,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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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曾呂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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