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李清松
被 告 林富翔
林建賢
林宛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建物編號1 建物面積樓層面積合計欄所載「58.91 」,應更正為「58.95 」、編號二之建號欄「1358」,應更正為「535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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