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764,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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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4號
原 告 潘逸學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代理人 莊巧玲
被 告 陳華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惟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04 年3 月4 日北市中地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送複丈成果圖觀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系爭占用面積64.77 平方公尺×103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萬元=906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柒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起訴已預繳之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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