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林昱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吳宣樺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歐清良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2,58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 萬7,120 元【計算式:51.59 (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68,000 (民國102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8,667,1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6,833 元,尚欠4 萬4,253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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