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231,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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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侯皓騰
被 告 王舒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101 年12月間起,為閃避其自宅漏水造成伊生活困擾一事,不斷跟鄰居散佈不實言語,造成伊被鄰居用異樣眼光看待,其於102 年3 月5 日下午,在住處門口,公然辱罵指摘伊「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包裏…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一審判決有罪在案。

且被告在伊提出刑事告訴後,於伊家門口設置3 台監視器、1 台收音麥克風,並在伊家門前再次向鄰居謾罵,致伊精神深受其害。

至於被告所指侵占包裹一事,係包裹地址寫錯,郵差錯送至伊住所,伊才會收受,伊並無侵占之事實。

被告所為謾罵誹謗伊之行為,造成伊名譽嚴重受損,故提出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請求。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對原告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

⒊關於第1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主張,為其片面之詞、斷章取義,伊所述之言論內容係針對事實之評論,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意思。

伊長期忍受原告一家所作包含侵占共有土地、法定防火巷、破壞機車、侵占包裹等行為,實際上是原告侵害伊之權益。

原告對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刑事案件,已經二審法院改判伊無罪確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㈠原告與被告為各自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房屋所有人為原告之母陳雅貴)、2 樓(房屋之所有人為被告之夫呂章平)之鄰居。

㈡兩造於93年間因呂章平之機車遭破壞發生爭執糾紛。

〈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1頁背面〉㈢101年9月間被告上網購物之貨品包裹誤送至原告家中,由陳雅貴簽收,嗣郵差將包裹取回後退還網路賣家。

〈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㈣兩造自101 年間起因住處漏水問題發生爭執糾紛。

〈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1頁背面,本院卷第42至50、77至79頁〉 ㈤原告前於102 年5 月間,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622號提起公訴,公訴意旨略以:「王舒娟為侯皓騰樓上鄰居,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門口路上,與侯皓騰協調房屋漏水糾紛時,2 人發生口角爭執,王舒娟…對侯皓騰辱罵及指摘:『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包裏…「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948 號判決被告犯誹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以上各項,業據原告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民事起訴狀等影本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審簡字第948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3 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妨害名譽案件卷宗予以查明,均堪以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㈠被告指摘原告上揭三、㈤所述之言詞內容,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㈡前項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㈠被告公然指摘原告上揭三、㈤所述之內容,難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⒈關於被告公然指摘原告「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等語:⑴經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法院於103年2月27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等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4 分20秒至6 分10秒)之結果如下:被告:「去拿(指錄音)好了。

送你也沒關係啦,copy好幾份光碟,準備送給各個大街小巷啦,還有你媽媽收我的包裹啊,我們打算弄個那個大圖輸出來貼啦」 原告之父侯金鐘:「你不要說那個,那個包裹,我們在說這個啦。」

,被告:「我們說真的啦,那個不用講,你們私底下什麼為人我都知道啦。

一下子破壞我的摩托車,一下子又收我的包裹不給,這是什麼心態啊。

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

,原告:「你是在說我們家的囉?」,被告:「喔,對號入座了喔。

那就是看誰拿我的東西啊,誰就是小人啊,收我的包裹1 個月不給,然後還退回去真好笑,我們家就在2 樓耶,你以為我們家是哪裡啊。」

,原告:「我告訴你啊,郵差沒長眼睛啦。」

,被告:「是喔。」

,原告:「郵差連2 樓都看不到。」

,被告:「那你媽媽也沒長眼睛嗎?你媽媽也簽了他的名字,那你們全家人都沒有長眼睛嗎?那個包裹在你家1 個月,上面都不是你們的名字。」

,原告:「對。」

,被告:「是不是。」

,原告:「對啊。

上面是誰的名字。」

,被告:「上面是我的名字。」

,原告:「你有看到上面是你的名字?」,被告:「沒有嗎?上面就是我的名字。」

,原告:「你有看到你的名字嗎?」,被告:「對,是我的東西,上面當然寫我的名字啊。」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3至34頁)。

⑵同上刑事案件同一期日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等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14分9 秒至17分8 秒),結果如下:侯金鐘:「那個樓頂…」,被告:「要不要叫他們下來對質啊,他每天都來按我們家電鈴,好聲好氣的,你知道嗎,低聲下氣的,哪像你們啊,表面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私底下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

,原告:「我們私底下做什麼事情?」,被告:「不是嗎?收人家包裹耶,破壞人家東西耶。」

,原告:「請問一下,送包裹是我們家在送是不是?」,被告:「包裹是郵差送的,然後上面你媽簽的。」

,原告稱:「對。」

被告:「你們家收的。」

,原告:「郵差為什麼會送錯?郵差不認識字?」,被告:「郵差不認識字?你媽說他代收的,郵差說的。」

,原告:「郵差不認識字?為什麼寫你的名字會送來我們家。」

,被告:「你媽為什麼要代收?你媽不認識字嗎?我可以告你們侵占耶,傻傻的。」

,原告:「你去告。」

,被告:「已經告了,還用你翻那些,我已經正在準備了,你們今年會很忙啦。」

,原告:「郵差不認識字?」,被告:「是啊是啊,郵差不認識字。」

,原告:「你去告啊。」

,被告:「是啦,郵差不認識字,你媽也不認識字嗎?你也不認識字嗎?還是你們全家人都不認識字。

1 個包裹在你家放了將近快1 個月才退回去。」

,原告:「然後呢?」,被告:「故意的嘛,這侵占嘛。」

,原告:「什麼叫故意的。

」,被告:「對啊,就是侵占嘛。

就是私底是,啊,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

真好笑。」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4頁至35頁)⑶同上刑事案件同一期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其中被告稱「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58分13秒至1 時0 分11秒)之結果如下:被告:「ㄟ,你媽媽在啊,問你媽媽說我的包裹為什麼不還我,說啊(台語)。」

,原告:「好啦,你去告啦,你去告啦。」

,被告:「小偷、小偷,這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

,原告:「你幹嘛罵我們小偷?你幹嘛罵我們小偷?」,被告:「你偷我東西啊,不是嗎?」,原告:「我們偷你什麼東西?」,被告:「包裹啊。」

,原告:「我們偷你什麼包裹?」,被告:「包裹。」

,陳雅貴:「我們沒有偷你包裹。」

,原告:「我們偷你什麼東西啊?」,陳雅貴:「那個是郵差拿錯。」

侯金鐘:「你怎麼這樣罵(台語)。」

被告:「是嗎?拿錯1 個月還不還我,為什麼不還給我?」,原告:「你公然侮辱喔,我告訴你。」

,被告:「好啊,來啊,公然侮辱來啊,你告我公然侮辱啊。」

,陳雅貴:「那個郵差喔…。」

,被告:「叫警察來啦,拿我東西不還我,拿我的東西不還我。」

,陳雅貴:「好啦,沒關係你怎麼講,那是郵差自己拿錯,我…。」

,被告:「拿錯給你蓋1 個月喔。」

,陳雅貴:「那個我沒有看啦。」

,被告:「你沒看、他也沒看嗎、他也沒看嗎,都沒看嗎。」

,陳雅貴:「郵差自己拿錯我也沒看,因為我們包裹都很多。

」,被告:「少來了啦。」

,鄰居:「對啊,只是說他可能延誤了人家的時間。」

,陳雅貴:「我沒有,我不知道(台語)。」

,被告:「沒有,收包裹你兒子都會看啦,不可能我家包裹放你家1 個月都沒拿來啦。」

,原告:「你又知道我都會看。」

,被告:「不會嗎?別人退貨你不會看?笑死人了,那你在做什麼生意啊?」,原告:「退貨?退貨我不能1 個月以後再看啊。」

,被告:「是喔,是這樣喔,那你負評一定很多囉。」

,原告:「我告訴你啦,很簡單啦。」

,被告:「很簡單啦,怎樣啊?怎樣啊?」,原告:「上面根本不知道是誰,我怎麼知道要聯絡誰。」

,被告:「上面不知道是誰?」,鄰居:「好了啦。」

,被告:「不知道是誰,你們為什麼要收?」…被告:「侵占啦。」

…被告:「表面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

大家趕快來出來看。」

,原告:「你被人家笑,不是我們被人家笑(台語)。」

,被告:「人家是在笑你們(台語)。」

,陳雅貴:「好了,不要再說了(台語)。」

,原告:「郵差送錯包裹你都可以罵我們小偷啦,你這個人真是…。」

被告:「你不還給我們,不是侵占嗎?這就是偷竊的行為。」

,原告:「侵占去告啦。」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

⑷被告於103 年2月27日在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件審理時,就其公然指摘原告「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等語,辯稱:「因為我先生的舊摩托車曾經被破壞,所以我在我先生買新摩托車之前,就在摩托車停放處的旁邊裝設監視器,告訴人(按即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3月5日下午,一開始就問我為何要裝監視器,我聽到告訴人這樣問就很生氣,因為我認為告訴人明明就知道告訴人的父親之前破壞我們家摩托車的事,居然還這樣問我,而且我裝監視器後,果然有拍到告訴人的父親破壞我們的摩托車,因此當天我才會說『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我的意思就是我裝監視器就拍到告訴人父親破壞我們摩托車的畫面。」

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背面),亦即,被告表示係因其曾以監視器拍攝到其夫呂章平之機車遭原告之父侯金鐘破壞,為防範其夫新購置之摩托車再遭破壞,始會裝設監視器,並對於原告質問其為何要裝監視器,答以「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等語;

被告就其公然指摘原告「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等語,則辯稱:「因為我在101年9月間有上網購物,卻一直沒有收到包裹,經我詢問賣方包裹已經由一位陳雅貴小姐簽收。

當時我不知道陳雅貴就是告訴人的母親,…。

直到告訴人他們就漏水一事,告我們民事索賠部分,我從告訴人的訴狀中看到,告訴人是代理告訴人的母親陳雅貴提出民事訴訟,我才知道陳雅貴是告訴人的母親。

…賣方就在電話裡告訴我說賣方之前已經請郵差查詢包裹去向,郵差並將包裹從告訴人家取回還給賣方,所以我於民國102 年3月5日下午與告訴人吵架時,我才問告訴人及告訴人的母親為何要拿我的包裹,…」、「因為發生漏水事件之前,我們與告訴人家關係不錯,平時見面都會打招呼,我認為告訴人他們平常會和我們打招呼,私底下卻拿我們的包裹,認為他們表裡不一,…」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正面及背面)。

亦即,被告表示係因其上網購物之商品誤送至原告住所由陳雅貴簽收,陳雅貴卻未將包裹轉交被告,始會向被告一家提出渠等侵占或竊取其包裹之質疑。

⑸由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被告所稱「一下子破壞我的摩托車,一下子又收我的包裹不給,這是什麼心態啊。

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原告所稱「你是在說我們家的囉?」、被告所稱:「喔,對號入座了喔。

那就是看誰拿我的東西啊,誰就是小人啊,…」,以及上開⑵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被告所稱「哪像你們啊,表面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私底下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

、原告所稱「我們私底下做什麼事情?」、被告所稱「不是嗎?收人家包裹耶,破壞人家東西耶。」

,並上開⑶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原告所稱「我們偷你什麼東西?」、被告所稱「包裹啊。」

、原告所稱「我們偷你什麼包裹?」、陳雅貴所稱「我們沒有偷你包裹。」

及「那個是郵差拿錯。」

、被告所稱「是嗎?拿錯1 個月還不還我,為什麼不還給我?」及「叫警察來啦,拿我東西不還我,拿我的東西不還我。」

、陳雅貴所稱「好啦,沒關係你怎麼講,那是郵差自己拿錯,我…。

」、被告所稱「拿錯給你蓋1 個月喔。」

、陳雅貴所稱「那個我沒有看啦。」

等對話內容、前後語意綜合以觀,可知被告所稱「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等語,應係針對93年間被告之夫呂章平之機車遭破壞,與101 年9 月間被告網購包裹誤送至原告家中由原告之母陳雅貴簽收而未歸還被告等事所為之言論,亦與被告前揭答辯之內容,尚稱相符。

⑹則依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原告聽聞被告指稱呂章平之機車遭到破壞係侯金鐘所為一事後,並未表示否認,亦承認被告之包裹確遭陳雅貴簽收而未歸還被告,顯見被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呂章平之機車係遭侯金鐘破壞,且其購買之包裹係遭陳雅貴簽收取走不予歸還。

準此,被告所言非無所本,並非憑空毫無根據捏造事實,其在與原告爭執之際,對於原告一家之行為,以及其與原告一家相處之經驗,發表其主觀之評論,縱然「小人」、「小偷」、「侵占」、「偷我東西」等詞在客觀社會評價上存有貶損人格之意思,「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一語易使人不悅,惟被告所言仍不失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自難認被告有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⒉關於被告公然指摘原告「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一語:⑴經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件審理法院於103 年2月27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一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32分45秒至34分21秒)之結果如下:被告:「他(按指本件原告)就去建管處檢舉我們,檢舉我們違建,好啊,沒關係,他違建比我們嚴重。」

…原告:「我檢舉你們?」,被告:「不然我們來去建管處啊。

」,原告:「好啊,去啊、去、真的去。」

,被告:「好啊,一起啊。」

…被告:「那沒差,不要管鐵窗的事,你們家違建把我們家外牆搞得破破爛爛的,你也要修啊。」

,原告:「2 樓這一家也被報過也是我去報的嗎?這邊有人被報也是我去報的嗎?」,被告:「干我什麼事啊?」,原告:「只要有人被報就是我去報的喔!」,被告:「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

(見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5頁正面及背面)。

⑵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就其此部分指摘原告之言論,辯稱:「因為告訴人說鄰居都用異常的眼光看告訴人他們,我不知道告訴人為何會這樣說,所以我才說『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因為當時我很生氣。」

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背面),參酌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被告所稱「他就去建管處檢舉我們,檢舉我們違建」、原告所稱「2 樓這一家也被報過也是我去報的嗎?」及「只要有人被報就是我去報的喔!」等對話內容與前後語意,可知被告所稱「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一語,應係針對原告否認並不滿遭被告質疑檢舉被告住所及鄰居家之違建一事,所為回應之言論。

⑶依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兩造當時所爭執者係原告有無向主管機關檢舉被告住所及鄰居家之違建,而檢舉違建本係一般民眾可自由行使之合法權利,無論原告是否確有檢舉違建之實,又其是否遭鄰居懷疑有檢舉違建之舉,均不至造成原告名譽受到貶損之虞,則被告眼見原告對於其遭質疑檢舉鄰居家之違建表示不滿,而回應「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之反諷言語,即便「做人失敗」係負面用語,然衡諸常情,亦無致令原告名譽受有負面評價之可能,是以,被告此部分言論,亦難認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⒊關於被告指摘原告「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⑴經本院同上刑事案件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其中被告稱「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39分58秒至41分55秒)如下:被告:「我每年都在補陽台耶,補到他都不滿意,隨時都在漏水,那也是他們外牆自己造成的。」

,鄰居:「那我就不知道了,這要叫他們人家來看。」

,被告:「對啊,就是講不停嘛,所以才告上法院。」

,鄰居:「你說他找得那個說得不對,那你就自己找一個人來。」

,被告:「不用了啦,那個法院會找了啦。」

,原告:「阿姨,我有找過了,我有找過了。」

,鄰居:「那他說是什麼?」,原告:「他們的防水結構壞了。」

,被告:「那不是你們弄壞的嗎?好好笑。」

,鄰居:「那個是外牆啊?外牆的防水?」,原告:「不只外牆。」

,被告:「裡面?裡面他們有來看嗎?好笑耶。

他是有踩進來看是不是?」,原告:「他們有用雷射去打。」

,被告:「最好是雷射來打。」

,鄰居:「不過我們樓上頂樓有沒有,頂樓外面不是空的嘛,我們後面都是空的啊,也是裡面啊,都是…因為整天下雨啊。」

,呂章平:「我們是牆壁跟地板那個裂縫。」

,鄰居:「有,那邊有裂,我們也裂了。」

被告:「那個久了都會裂。」

,鄰居:「久了都會裂,我們也裂了。」

,被告:「如果有外力再侵入的話,會裂得更厲害。」

呂章平:「因為地震的話,如果是鋼筋釘在牆壁上的話會拉扯,會把外牆拉開。」

,鄰居:「他有裂開我有看到,最下層有一點點。」

,呂章平:「對啊,那你地震的話是不是會拉?」,鄰居:「你們是不是應該久了的房子外牆應該都要整理,本身就…。」

,被告:「本來我們是不會龜裂的那麼厲害,你看每一層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它整個裂開,水路就開始亂跑,你們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

,侯金鐘:「1 樓不會裂到2 樓,你不要…(台語)。」

,被告:「一樣啦,它要裂,裂縫要怎麼裂你會知道(台語)?那個裂痕要怎麼裂你有辦法控制喔。」

,侯金鐘:「1 樓怎麼會裂到2樓,那個水…(台語)。」

,被告:「那下雨會滲進來啊,有裂痕下雨會滲進去啦。」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6頁正面及背面)。

⑵被告於上述刑事案件,就其此部分言論,辯稱:「因為這時鄰居到場詢問發生何事,告訴人說是因為我們家漏水都不負責任,所以我才會說是因為告訴人家在後院及側邊都有違建,才會導致我們家牆面裂開,造成我們家的水會沿外牆裂縫,流到告訴人家裡。」

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背面至33頁),參以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呂章平所稱「我們是牆壁跟地板那個裂縫。」

、被告所稱「那個久了都會裂。」

、鄰居所稱「久了都會裂,我們也裂了。」

、被告所稱「如果有外力再侵入的話,會裂得更厲害。」

、呂章平所稱「因為地震的話,如果是鋼筋釘在牆壁上的話會拉扯,會把外牆拉開。」

、侯金鐘所稱「1 樓怎麼會裂到2 樓,那個水…(台語)。」

、被告所稱「那下雨會滲進來啊,有裂痕下雨會滲進去啦。」

等對話內容與前後語意,可知被告所稱「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僅係被告就兩造住家漏水民事糾紛,向在場鄰居說明其所推測漏水之原因,並未指摘或使用任何足以損害原告名譽之事實及用語,被告此部分對話言論,自亦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於法無據:被告所為前述對話言論內容,難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業已詳述如前,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件:
道歉聲明書
茲本人王舒娟,於街頭公開指責31號1樓住戶小偷、竊占、破壞建築造成漏水,過度情緒發言,致造成31號1樓名譽上或實質上的傷害及損失,本人特此向31號1樓住戶致歉,再有事故必以合為貴,配合進行調解,並保證今後絕不傷害31號1樓住戶名譽之情事,若不然,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
此致31號1樓住戶
道歉人:王舒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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