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282,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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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掱儒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振益
訴訟代理人 施明蘭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另果傳媒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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