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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吳翊正
被 上訴人 鄭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伍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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