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313,2015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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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艾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財
被 上訴人 林憲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5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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