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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8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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