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426,2015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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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劉興鎮
被上訴人 林天助
林金杏
林郁臻
林哲民
林芯妤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雪卿
被上訴人 林金菊
林賴秋子
林敏雄
林世雄
林敏惠
林敏玲
林正義
陳資豪
陳賢陽
林陳寶蓮
陳秋雪
黃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零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
計算式
本件起訴時即10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5,300元,被上訴人地上權設定之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為1,820,302元(85,300×21.34=1,8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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