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750,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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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寬遠律師
賴建豪律師
被 告 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堂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蔡輝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兩造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293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74 號)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應可認定。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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