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87,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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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郭煌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子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如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其權利義務即為消滅,故亦欠缺當事人能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既已於原告提起訴訟前死亡,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原告於103 年1 月9 日對被告趙子忠提起本件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惟被告趙子忠早於民國86年2 月6 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依據上開規定,被告趙子忠業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故已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從而,原告之起訴要件不備,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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