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